中央环保督察将首次对国务院两部门进行督察,为什么? 作者:章轲 第二轮第二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即将启动。 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督察对国家能源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两个部门开展督察试点。这是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首次将国务院有关部门纳入督察范围。 有人疑问,为何由生态环境部对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督察?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6月印发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明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部,负责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承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该工作规定还明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的督察对象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可以下沉至有关地市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有关中央企业;其他中央要求督察的单位。 在生态环境部今天(28日)上午召开的8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刘友宾表示,将国务院有关部门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根据中央生态环境督察的有关规定,并经党中央、国务院的批准进行的。 刘友宾介绍,对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督察,重点聚焦三个方面的内容:关注部门工作立足点、制修订政策文件是否符合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新发展理念要求,重点检查部门职能范围内生态文明建设重点任务部署推动、监督指导情况,以及发生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处理处置情况。 通过督察,要从加强规划计划、强化行业管理、推动建立健全绿色发展政策体系等方面,不断夯实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对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督察也不例外。”刘友宾说,但考虑到部门的特殊性,在督察方式上,将采取自查和督察相结合的方式,同步开展,协同推进。 刘友宾说,选择国家能源局、国家林草局开展首批国务院的部门督察,是因为这两个部门在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打赢蓝天保卫战和长江大保护、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中,都承担着重要职责。选择这两个部门开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不仅有利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环境持续改善,而且有利于在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 (编辑:董文博) (责任编辑:) |